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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振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53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海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佳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