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玉林、任天然申请执行秦明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林,任天然,秦明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彭玉林,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任天然,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秦明怀,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彭玉林、任天然申请执行秦明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彭玉林、任天然申请执行秦明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0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文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