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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根华与赵华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根华,赵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根华,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赵华伟,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51361元(含执行费2138元),未执行标的151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华伟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紫园小区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但因上述房屋已办理轮候查封、且有抵押,导致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4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