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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红玉、王凤芹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玉,王凤芹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红玉,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毕业,原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科副科长,住中牟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先后于2015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7日分别被��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凤芹,女,1960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高中毕业,原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科工作人员,住中牟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先后于2015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7日分别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法仲,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玉、王凤芹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玉及其辩护人赵红升、被告人王凤芹及其辩护人陈法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调查核实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6日,赵玉娣(已判刑)使用虚假的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2006)牟建规建管个(许)字第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等申请材料,到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其名下的牟国用(1999)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四栋房屋申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2008年3月10日,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赵玉娣的申请材料后,分别由被告人杨红玉负责审核档案编号为8XXXXXXXXX号和833430004号的两栋房屋,由被告人王凤芹审核档案编号为8334300002号和833430003号的两栋房屋是否符合办证要求的初审工作。在初审时,被告人杨红玉、王凤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未发现赵玉娣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涂改痕迹,未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编号不一致的问题,并认为赵���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符合房产登记发证要求”,使赵玉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入了复审和终审环节,导致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赵玉娣办理了房产证。2011年2月14日,赵玉娣使用虚假的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上述办理的房产证,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抵押,为郑州市博林木业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截止案发时,郑州市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造成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353777.82元未能归还。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凤芹到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红玉、王凤芹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1、苏某、丁某、李某2、刘某、张某等证言,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若干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红玉、王凤芹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红玉辩称,赵玉娣的申请材料不是其填写的,也不是其签的字,其没见过赵玉娣的申请材料。当时申请办证的工作流程是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验原件收复印件,然后转到产权科,产权科只负责填表登记,然后由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后出证。其不懂法,不清楚自己是否犯罪。被告人杨红玉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是杨红玉让苏某代她签字;房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赵玉娣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上都是手写的笔迹,终止日期有轻微的涂改痕迹,没有审核出来,不是重大过失;初审不是办证的重要环节,不起决定作用;银行的损失不是杨红玉造成的,主要是银行贷款时存在重大过失,且房屋价值远远低于土地价值。综上,杨红玉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构成,杨红玉对损失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凤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凤芹的辩护人提出,王凤芹在整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涉案房产证被办理并非王凤芹一人造成的,银行的损失并不是王凤芹造成的,主要是赵玉娣犯罪行为造成的,银行发放贷款把关不严也是主要原因,赵玉娣是用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房屋面积远小于土地面积;王凤芹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没有前科,不是主观故意,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王凤芹已经退休,不具备犯同类案件的能力。综上,建议对王凤芹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6日,赵玉娣(已判刑)使用虚假的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2006)牟建规建管个(许)字第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等申请材料,到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其名下的牟国用(1999)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四栋房屋申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2008年3月10日,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赵玉娣的申请材料后,初审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未发现赵玉娣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涂改痕迹,未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编号不一致的问题,并认为赵玉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符合房产登记发证要求”,使赵玉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入了复审和终审环节,导致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赵玉娣办理了档案编号为8XXXXXXXXX号、8XXXXXXXXX号、8334300002号、8334300003号的四栋房屋房产证。档案编号为8334300002号和8334300003号的两栋房屋是否符合办证要求的初审工作由被告人王凤芹负责。档案编号为8XXXXXXXXX号和8XXXXXXXXX号的两栋房屋的登记审核表初审意见栏审查人“杨红玉”系苏某所签。2011年2月14日,赵玉娣使用虚假的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上述办理的房产证,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抵押,为郑州市博林木业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截止案发时,郑州市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造成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353777.82元未能归还。2008年期间中牟县房管局产权登记科负责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初审工作有两个组,其中一组的组长系产权登记科副科长杨红玉。证人苏某、李某2、丁某、李某1、刘某等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杨红玉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具有初审把关的职责,且苏某系杨红玉一组的组员。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凤芹到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红玉供述:我2001年至2009年1月任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科副科长,期间主要负责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初审工作。2008年期间,产权登记科科长是李某1,我是副科长,科员有赵红云、苏某、丁某、王凤芹、李某2。科室分工是:有人专门在大厅收件(受理登记申请和相关材料,具体收件人当时好像是科员轮岗),然后抱到二楼产权科(科室人员包括科长都在一个屋办公),当时规定是谁填表谁在初审审查人那签字,签字后就把相关材料交给科长和主管局长审核后出证。其中还有一段时间规定,所有科员填表后都给我,由我在初审审查人那签名,然后交给科长审核。具体是哪段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2.被告人王凤芹供述:2000年以后我一直在中牟县房管所(后来叫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科工作,直到退休都是房管员。2008年期间,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房产登记手续填表,也就是大厅工作人员受理房屋登记的相关材料,然后转到我们产权登记科,我负责将相关表格填一下报科长审批。我记得2008年期间房产登记的办理流程,个人办房产证需要到大厅递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大厅工作人员把资料复印件转给我们科室之后,由副科长发给我们科室的人填表,之后把资料转给科长李某1,科长审核之后交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就交发证科出证。个人房产初始登记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平面图等资料。产权登记人员需要具有房管员资格,经常参加业务学习培训。赵玉娣的8334300002、8334300003号房屋产权登记是我在2008年3月份审核办理的。初审意见栏上“此房产产权来源清楚提供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城镇房产登记发证要求”的章是为了方便在填表之前提前加盖的,这个章不一定是谁盖的,但我在下面签了名,就说明对这个意见表示认可。盖上章的意思是经过初审审查,这个房产申请登记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产权登记要求。我审核赵玉娣提供的土地证复印件时,没有发现终止日期有涂改痕迹,国家制作的土地证肯定不允许有涂改,如发现涂改了,应该提请科长李某1安排人去调查核实,而不应该签字通过审核。我当时就是看看有没有相关材料,对内容没有仔细看,也没有发现赵玉娣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编号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发现了肯定不能通过审核。我当时审核的时候没有尽职尽责,对于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造成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3.证人李某1证言:我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2月期间任产权登记科科长,2008年至今任副局长。我任产权登记科科长时,该科室副科长是杨红玉,科员有王凤芹、丁某、李某2、赵红云、王艳梅,主管副局长是刘某。2008年期间房产登记的办理流程是:申请人先到房管局测绘队申请对相关房屋进行测绘,由测绘队实地测量并制作房产平面图,然后申请人到我们产权登记科的办理窗口递交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手续和证件。窗口工作人员赵红云和李某2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审查觉得手续齐全后,转送科室并分配给科室工作人员对该件进行审核,初审人员认为该房产产权清晰、资料完备,符合发证要求的话,就根据房产资料填写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并在该表初审意见栏加盖“此房产产权来源清楚提供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城镇房产登记发证要求”的章,并签署名字后送到我那复审,我审核认为所有房产资料和办理程序都符合规定的话,就在复审意见栏加盖上“手续完备、同意发证”的章,并签上名字后把相关资料送交到刘某副局长那,经刘某副局长签批后对该房产进行登记发证。所有房产登记都必须经过初审、复审、主管局长签字三个环节后才能办理权属登记。复审主要审核该房产的资料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程序是否合法。科室当时是分成两个工作小组,由杨红玉和张某两个副科长各带一个工作组,申请件均分给组里,由组长负责安排自己的组员对申请件进行登记填表,具体工作由副科长安排,最后由副科长把关认为产权登记手续完备申请没有问题了,再把申请件报给我复审。申请件受理后就分给副科长了,具体他们组里谁具体负责初审由副科长具体安排的,我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安排的。大厅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在收件时,就应该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土地证有涂改痕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不一致等情况就不应该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杨红玉那一组中其他工作人员对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后,是否需要杨红玉再进行审验,这方面没有具体要求。分给科室里的件都是由副科长具体安排初审工作的,我没有过问过。4.证人苏某证言:我2001年到产权登记科工作至今,2008年期间我主要负责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登记审核表填写工作。2008年期间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流程是:申请人到房管局办事大厅产权登记科窗口递交登记申请和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转到科长李某1那,由李某1把受理件分给副科长杨红玉或是张某,杨红玉接受后先是把受理件分给下面的组员,由组员填写所有权登记审核表,然后再交到杨红玉那由杨红玉对受理件进行初���,经杨红玉初审后交给科长审核。当时根据科长李某1的安排,我是跟副科长杨红玉一个组的,工作上受杨红玉领导,杨红玉当时是我们组负责产权登记的初审人员,我当时主要工作就是根据所有权人提供的资料填写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在工作忙受理的件比较多的时候,杨红玉就会让我在登记审核表的初审意见栏上签上她的名字,但实际的初审人员杨红玉。赵玉娣的8XXXXXXXX、8XXXXXXXX号房屋产权档案中登记申请表和登记审核表是我填写的,审核表中初审人员杨红玉的名字也是我代杨红玉签的,但我不负责审核,具体的初审人员是杨红玉,我是受她委托帮她签个名字。我不清楚初审人员应该如何审核。2008年以前局里管理比较混乱,那时候主动办房产证的人不多,局里要求主动上门找房产所有人办证,谁找的户谁负责办理,所以在2008年以前我在初审意见栏签的有名字,2008年规范以后,我们组规定初审意见栏的审查人是杨红玉,我就不再负责房屋产权的初审工作,只是填表,之后审核表中审查人就再没有我的签名了。我这段时间仔细回想了一下,2008年到2009年期间,我在科里主要负责产权证盖章工作,因为盖章的活比较轻松,时间比较集中,所以科里忙的时候杨红玉会让我帮忙填表,2008年期间有很多产权登记审核表是我填写的,并有我代杨红玉签名的。忙的时候杨红玉交代我帮她签名,然后交给她审核,不忙的时候我就只填表,然后交给杨红玉审核签字。5.证人丁某证言:我2001年到产权登记科工作至今,2008年期间房产登记的办理流程是:副科长杨红玉把申请登记的客户资料分配给我,由我根据客户资料进行填表后,再把所有资料转给杨红玉审核,之后咋办我就记不清了。杨红玉还把客户资料分配给其他人填表了,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我们填表时还要在初审意见栏盖上“此房产产权来源清楚提供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城镇房产登记发证要求”的章,这是科里要求的。审查人签谁的名字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填表时是否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时间长我记不清了。填表人员是不是初审人员,我想不起来了。6.证人李某2证言:我2005年3月份至2008年8月份在房管局产权科工作,2008年8月至今在房管局审批大厅工作。2008年期间房产登记的工作流程,我作为一般工作人员只负责填表工作,初审人员就是副科长杨红玉,我在填好审核表后把资料和表都交给杨红玉,杨红玉审核后再交给科长李某1。7.证人刘某证言:2007年7月我被任命为中牟县房管局副局长,分管办证中心、测绘队、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二手房过户。2008年产权科几个人分成组,轮流收取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具体怎么分工的我不清楚,也没有形成分工文件。产权科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程序是:先受理申请材料,由受理人员先进行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果齐全了就在郑州市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上签名后交给科长审查,科长是如何审查的我也不清楚,我看到受理人员、科长在郑州市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上签名和“手续完毕、同意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后,我也在这张表上签上我的名字。我签完字后程序就算结束了,就剩缮证了。按郑州市房屋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证,实际工作中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我不知道。我们只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看材料原件,收复印件,不核实材料的真假。2008年我们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程序是,大厅工作人员受理,转产权登记科工作人员初审,之后由产权登记科科长李某1复审,最后由我终审,程序结束后出证。初审、复审、终审审查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是审查产权人递交的相关证件,主要有土地证、规划证、竣工验收证或是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测绘图纸等。大厅受理时会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如果发现申请人递交的土地证有涂改痕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不一致等情况,应该把申请件退回申请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我在终审过程中没有发现有其他初审人员代杨红玉签字的情况。当时应该是口头要求过,科员审查过的产权登记件,杨红玉作为副科长应该再审核一遍,然后报给李某1复审,最后报给我终审。8.证人张某证言:2008年期间我任中牟县房管局交易科副科长,当时的科长是周俊杰。因为当时产权科和交易科在一个办公室,人员混合在一块,没有严格区分业务是属于哪个科的。当时对房屋产权登记是采取三级审核的工作模式,先有大厅收件,转科室后一般工作人员填表,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之后转交给科长审核,最后由主管局长审批后出证。审核表中初审意见栏审查人处谁填表就签谁的名字。产权科和交易科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都是一样的。9.笔迹鉴定意见书及附件,证明中牟县房屋产权档案(编号8XXXXXXXXX、8XXXXXXXXX)中郑州市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中初审意见栏“审查人:杨红玉”是苏某所写。10.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杨红玉经电话通知,到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讯问。王凤芹主动到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讯问。(2)无前科证明,证明杨红玉、王凤芹无违法犯罪记录。(3)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中牟县编委文件(2011)25号,证明房屋产权管理科负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负责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5)中牟县房地产管理局文件(2007)2号,证明李某1任产权科科长、杨红玉任产权科副科长。(6)中牟县房管局出具的杨红玉、王凤芹的工作简历,杨红玉1999年任产权科副科长、2009年1月退休,期间一直在产权科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王凤芹1998年在产权科工作,2012年6月退休,期间一致在产权科工作,主要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7)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有关幢号为8XXXXXXXXX的房产档案材料:申请日期为2008年2月26日,审核日期为2008年3月10日,审核表初审意见由“杨红玉”签字,并加盖“房产���权来源清楚提供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城镇房产登记发证要求”的印章。复审意见由“李某1”签字,并加盖“手续完备、同意登记发证”的印章。终审意见由刘某签字。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终止日期2023年6月,日期存在涂改现象。(2006)牟建规建管个(许)字第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许可证附件编号不一致。幢号为8XXXXXXXXX的房产档案材料:与幢号为8XXXXXXXXX的材料和证明内容一致。初审意见栏内签署了“杨红玉”的名字。幢号为8334300002、8334300003的房产档案材料:与上列幢号为8XXXXXXXXX、8XXXXXXXXX的房产档案材料基本一致,也存在土地使用证涂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许可证附件编号不一致的现象。不同的是初审意见栏内签署了“王凤芹”的名字。(8)中牟县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一份:经查询,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王定妮,土地坐落为西环路东侧,面积为167平方米,适用权类型为“征拨”。证明赵玉娣提交申请办理房产登记的土地使用证上编号对应的土地并非赵玉娣名下的土地。(9)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中牟县档案馆调取的相关书证、中牟县规划局出具的证明三份:(2006)牟建规建管(许)字第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有关档案。显示:地块属于郑州市大庆液化气有限公司,位于武警三支队西、进修学校北、林荫饭店东。(2006)牟建规建管个(许)字第04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有关档案。显示:地块所有人为刘红岭,位于建设路北段东侧。规划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赵玉娣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刑庭调取的赵玉娣骗取贷款罪一案中的有关证据材料。(11)公安机关询问朱军舰、李小安、曹广员的材料:中牟县国土局委托朱军舰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请求公安机关对赵玉娣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12)中牟县国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位于中兴路南段西侧、小清河南侧的一块土地,为张国旗、赵玉娣租赁的小潘庄村集体土地,该地块自1999年至今未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查询,赵玉娣持有的牟国用(1999)字第226号土地使用证,无土地登记资料,并且未进行过抵押登记。(13)张国旗与小潘庄三组、二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14)郑州博林木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原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15)中国农业银行中原支行给郑州博林木业公司发放贷款的有关银行借款凭证和单据。该款在2012年3月份已贷给博林木业公司。(16)中牟县���民检察院反渎局在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原支行申请对郑州博林木业公司、赵玉娣及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原区法院情况说明等:中原区法院判决郑州博林木业公司返还中国农业银行中原支行本金4995211.63元,利息37667.02元,共计5032878.65元。在生效判决的执行中,郑州博林木业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经向中牟县国土局、房管局核实,发现该抵押房产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该房产申请房产登记时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与国土局备案的相同证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问题,故无法对该房产进行正常拍卖以实现抵押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证明了贷款年利率和加倍利息计算方法。裁定对赵玉娣名下的证书编号���20080420、20080421、20080422、2008042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协助中牟县房管局予以执行。(17)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中牟县房管局调取的审核日期为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3月12日之间由杨红玉签名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申请人分别为“陈磊”、“杜鹃”、“张莉”、“马小军”、“师向东”、“赵磊”、“乔福山”、“李志英”、“李广才”、“张志娟”、“高莲”、“蒋正勋”。调取的2008年办理的,在初审人栏内签署“杨红玉”名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申请人分别为曹秋莉、肖建峰、石云、杨秀珍、陈宝霞、周利锋。上述表内“杨红玉”的签名字样存在差别。经讯问杨红玉本人,其认可“陈磊”的申请表是其本人签字审核的。其余的均不是其本人签名审核的。经询问苏某,“石云、杨秀珍、陈宝霞、周利锋”名字不是苏某代签的,其余的审��表是苏某代杨红玉签的。(18)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赵玉娣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万元。(19)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中牟县工商局调取的郑州博林木业公司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实体核查记录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015年6月23日,经中牟县工商局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该公司,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营业执照在2010年最后一次年检。(2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截止2015年9月29日,郑州博林木业公司累计拖欠我行贷款本金3994201.63元,利息及罚息2359576.19元,共计6353777.82元。目前该笔贷款本息仍未收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芹身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在办证登记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使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了房屋权属登记初审环节,后所办理的房产证被用来抵押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截止案发时,造成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353777.82元未能收回,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红玉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经查,证人苏某、李某2、丁某、李某1、刘某等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杨红玉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具有初审把关的职责,且苏某系杨红玉一组的组员。虽然档案编号为8XXXXXXXXX号和8XXXXXXXXX号的两栋房屋的登记审核表初审意见栏审查人“杨红玉”系苏某所签,但杨红玉作为苏某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组具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由于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使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了房屋权属登记初审环节,后所办理的房产证被用来抵押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截止案发时,造成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353777.82元未能收回,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杨红玉的辩护人提出杨红玉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建议对杨红玉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王凤芹的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王凤芹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凤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量刑时还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被告人王凤芹初审没有认真负责,杨红玉未尽到初审把关的职责,均只是赵玉娣办理房产证的原因之一;第二,骗取抵押贷款主要系赵玉娣的犯罪行为��成的,且银行方面也有审核把关不严的过失;第三,经被告人初审办理的赵玉娣的两个房产证只是部分抵押物;第四,本案系多因一果,责任分散;第五,登记审核表初审意见栏审查人“杨红玉”系苏某所签,不是杨红玉直接所为,杨红玉只是未尽到监督管理的职责。综合考察二被告人在办证过程中对造成经济损失所起的作用等量刑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红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凤芹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冉满仓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灏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