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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冬霞与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冬霞,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108号原告:夏冬霞,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铸造厂生活区。委托代理人:赵开龙,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刘泽宾(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116号新西南华庭A2号楼。原告夏冬霞与被告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夏冬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夏冬霞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