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冬霞与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冬霞,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108号原告:夏冬霞,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铸造厂生活区。委托代理人:赵开龙,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刘泽宾(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116号新西南华庭A2号楼。原告夏冬霞与被告刘泽宾、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夏冬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夏冬霞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