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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晋江市西滨镇大程废品回收站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市西滨镇大程废品回收站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催6号申请人:晋江市西滨镇大程废品回收站。住所地: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号。经营者:XX。申请人晋江市西滨镇大程废品回收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晋江市西滨镇大程废品回收站持有的票号31400051/27999624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0日,出票人全称湖北冠合车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十堰农商行开发区支行,收款人全称十堰乐诚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江市西滨镇大程废品回收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