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1执5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兰英、吕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高兰英,吕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兰英,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吕欣芳,曾用名吕新芳,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高兰英、吕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兰英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兰英的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