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耀南、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耀南,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浩,洪小灵,郑晓苹,吴振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耀南,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50995438。负责人:苏丽君,行长。原审被告: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百嘉大厦A幢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98410-6。法定代表人:张浩。原审被告:张浩,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审被告:洪小灵,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审被告:郑晓苹,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审被告:吴振坤,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上诉人陈耀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耀南上诉称,上诉人陈耀南的户籍地虽为漳州市芗城区,但经常居住地为漳州市龙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和原审被告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浩、洪小灵、郑晓苹、吴振坤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与原审被告福建卓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9080230130011096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陈耀南、原审被告洪小灵、吴振坤签订的编号为DB9080221130002154《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有协议管辖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本案的主合同《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系本案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该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北支行的住所地在漳州市芗城区,其根据协议管辖的约定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耀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以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亦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耀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艺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