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刘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翻印本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三校(审判长)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329-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鹏,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根据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8832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鹏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宗文审判员:陈正旺审判员: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刘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