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与曾辉李学明案外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朱荣江,李学明,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9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彭文涛。申请执行人:朱荣江,男,生于1975年5月26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李学明,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曾辉,女,生于1966年9月25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荣江与被执行人李学明、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简称农商银行米东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对本院“(2016)新0109执2527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农商银行米东支行称:米东法院“(2016)新0109执25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的李学明的股权是农商银行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按照有关规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对外转让。所以,米东法院拍卖上述股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终止裁定的执行。本院查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诸多法人和自然人发起设立,并经依法批准、登记的非上市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案外人农商银行米东支行系该公司所属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李学明作为该公司内部退休职工持有该公司股权213000股。2017年5月5日,本院因申请执行人朱荣江与被执行人李学明、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新0109执2527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学明持有该公司股权。本院认为:《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锁定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可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涉案股权系被执行人李学明持有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本院裁定拍卖涉案股权,但对拍卖范围未作出限制,不符合上述规定,有不当之处。异议人农商银行米东支行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9执2527号之一”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虎文生人民陪审员 屈震旦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雅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