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江与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0号申请执行人:余江,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余江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5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余江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交付证照材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瑞萍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