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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厚贵诉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厚贵,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732号原告付厚贵,男,1964年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负责人程立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厚贵与被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厚贵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厚贵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