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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常宝、曹海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宝,曹海侠,化书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赵常宝,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曹海侠,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化书深,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在执行赵常宝与曹海侠、化书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