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桂彬与李庆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彬,李庆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309号原告:王桂彬,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河县,被告:李庆瑞,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原告王桂彬与被告李庆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桂彬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桂彬负担。审判员 郭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