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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万州区沙龙路粉所机电经营部清苑县精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平,万州区沙龙路粉所机电经营部,清苑县精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291号之一原告张世平,男,1968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冯军(特别授权),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州区沙龙路粉所机电经营部,注册号500101600756333,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448号。经营者:张粉所,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清苑县精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0604777832,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东闾村。法定代表人张丽颖,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坤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平与被告万州区沙龙路粉所机电经营部、清苑县精鹰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世平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退还原告200元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