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瑞冬、李晶等与天津市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冬,李晶,李楠,天津市胸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20号原告:李瑞冬,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晶,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楠,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胸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台儿庄南路261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东、李晶、李楠与被告天津市胸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东、李晶、李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