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玉荣与孔淑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荣,孔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郑玉荣,女被执行人孔淑红,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诉讼费210.00元,合计2021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标的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04执20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