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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花垣县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首星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尹钦、文春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首星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尹钦,文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刘安,董事长。被执行人:花垣县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猫儿乡。法定代表人:尹钦。被执行人:吉首星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经济开发区吉庄工业园内(乾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尹文钰。被执行人:尹钦,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春秀,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垣县龙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首星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尹钦、文春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人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5212620元(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标准。其中1650000元从2010年10月13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2350000元从2011年8月7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担保费3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6668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