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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薇与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银行洛阳体育场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薇,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银行洛阳体育场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268号原告:刘薇,女,汉族,1962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443号。负责人:肖新勇,行长。被告:中国银行洛阳体育场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付21-1号。原告刘薇诉被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银行洛阳体育场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