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卢少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卢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叶晓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覃仕隆,男,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案件审理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卢少祥,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仫佬族,职业:个体,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鹿烟专处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烟草专卖局以该案件送达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强制执行鹿烟专处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烟草专卖局以其送达程序存在一些问题,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鹿烟专处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小玲人民陪审员 翁庆芳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