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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琪与沈海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琪,沈海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700号原告:邹琪,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沈海兴,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邹琪与被告沈海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邹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琪负担。审判员 许 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