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琪与沈海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琪,沈海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700号原告:邹琪,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沈海兴,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邹琪与被告沈海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邹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琪负担。审判员 许 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