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瓦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广与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杨广,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唐亦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广与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大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长劳人仲裁字[2014J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