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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舒建生与被告林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生,林忠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410号原告:舒建生,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普兰店市。被告:林忠海,男,汉族,1956年7月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建生与被告林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建生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