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北京英氏旗舰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200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英氏旗舰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阿苏卫村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北京英氏旗舰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4979号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8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