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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陈凤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陈凤彩,杨梦娜,李青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195号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钰洁,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服务社员工。被告:陈凤彩,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杨梦娜,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青燃,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陈凤彩、杨梦娜、李青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凤彩、杨梦娜、李青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凤彩、杨梦娜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914元及违约金(以4914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7月24日按月利2%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并加上以1914元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按月利2%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李青燃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陈凤彩、杨梦娜向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4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偿还一次,分12期还清,共计应还款55656元,若不按期还款,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日1‰支付。李青燃对全部贷款的偿还和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3月10日,陈凤彩、杨梦娜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914元未归还,并产生违约金1237.47元,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被告陈凤彩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杨梦娜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李青燃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陈凤彩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提交了如下证据,即:身份信息、结婚证、《借款协议书》、《借款发放与还款计划确认书》、还款流水单等;以上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而形成证据的锁链,已经达到了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的举证目的;且能够支撑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此,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7日,陈凤彩、杨梦娜向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50000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1.7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偿还借款本息,分十二个月还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每日1‰收取。李青燃对全部贷款的偿还和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3月10日,杨凤彩、杨梦娜尚有4914元借款本金未归还。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庭审中,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自认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陈凤彩、杨梦娜3000元还款。本院认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陈凤彩、杨梦娜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陈凤彩、杨梦娜向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期偿还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本息,陈凤彩、杨梦娜未按约定履行该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要求陈凤彩、杨梦娜偿还借款本息1914元,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青燃作为《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欠款及违约金负连带清偿责任。陈凤彩、杨梦娜、李青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凤彩、杨梦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本金1914元及违约金(以4914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7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并加上以1914元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二、以上款项,由被告李青燃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凤彩、杨梦娜、李青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三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凌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