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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庆同与张保松、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同,张保松,林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67号原告:张庆同,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保松,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林爱玲,女,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同诉被告张保松、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张庆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3元,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张庆同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