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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丽与张雄波、河南邓州农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张雄波,河南邓州农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044号原告:刘丽,女,生于1980年1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317668。被告:张雄波,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河南邓州农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邓州市北环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系该联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张雄波、被告河南邓州农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丽对被告张雄波、被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