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胜国、程培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胜国,程培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02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国,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程培波,男,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胜国,系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胜国、程培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雨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