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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明光市华世博际汽配有限公司、石华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明光市华世博际汽配有限公司,石华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758号原告: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法定代表人:赵光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华世博际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经济开发区新扩区。法定代表人:石华炜,总经理。被告:石华炜,男,汉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明光市华世博际汽配有限公司、被告石华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周反修审判员  万德央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