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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彩艳与姚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彩艳,姚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37号原告:曹彩艳,女,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六居委*组,居民。被告:姚小宁,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北大街环保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彩艳与被告姚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彩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彩艳承担。审判员  田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