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彩艳与姚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彩艳,姚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37号原告:曹彩艳,女,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六居委*组,居民。被告:姚小宁,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北大街环保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彩艳与被告姚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彩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彩艳承担。审判员 田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