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穆乃民与石坚、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乃民,石坚,张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2民初1221号原告:穆乃民,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石坚,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张艳霞,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穆乃民诉被告石坚、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乃民、被告张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乃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7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石坚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47万元,口头约定利率为2分,但被告一直未付,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2015年4月16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石坚向原告穆乃民借款47万元。被告石坚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被告张艳霞辩称:借钱的时候没有通过我,原告也没有和我要过钱。我不知道这回事。从2014年8月份开始,我就租房住,已经两年了。我们以前住的是大姑姐的房子,后来拆迁了。石坚借的钱是用于做生意,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原告提供了被告石坚出具的借条,原告与被告石坚之间的借款行为真实有效,原告关于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对被告不利的后果应由其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石坚出具的借条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应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7年5月起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被告张艳霞在庭审中抗辩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被告张艳霞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石坚、张艳霞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穆乃民借款47万元。二、被告石坚支付原告借款47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张艳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被告石坚、张艳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多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亦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