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929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元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甲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