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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929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元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甲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