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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沈长刚、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沈长刚,刘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强,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国宸,男,该单位员工。被告:沈长刚,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兰英,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沈长刚、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沈长刚、刘兰英的住所地不具体,查无此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预交的56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