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长发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发,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711号原告:郭长发,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琦,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郭长发与被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郭长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郭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郭长发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