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刘正超、刘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刘正超,刘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被执行人刘正超,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刘先丽,女,汉族,1961年5月13日出生,云南的安宁市人。关于王志强与刘正超、刘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764.00元及利息,执行费73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正超、刘先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正超、刘先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正超、刘先丽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