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首市鑫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鑫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86号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法定代表人蒋章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先勇、刘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杜珂,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石首市鑫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显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07700857XE。法定代表人陈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首市鑫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石首市鑫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石首商业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9597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杜珂自愿以其所有的渝Ax**机动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首市鑫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州石首商业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95970元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希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