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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汪卫华与吕广伟、陈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吕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458号原告:汪某,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济宁矿业集团职工培训中心员工,住济宁市被告:吕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陈某,女,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原告汪某与被告吕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卫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广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开庭前,原告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陈冉的起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某偿还借款8万元;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6日,被告吕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支付了8万元现金,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8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认欠钱,但是无钱偿还,再后来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停机,联系不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未作答辩。原告汪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7年2月21日由邹城市香城镇东洪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证明兹有我村村民吕某,男,身份证号:长期不在家居住,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特此证明香城镇东洪洋村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2017年2月21日吕印东:151××××4404”。证明:被告长期外出务工,不在家居住,无法联系的事实。3.2014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汪某现金80000.00元整(捌万元整)截止到2015年2月8日前还清借款人:吕某担保人:陈某见证人:康雷2014年10月26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某系济宁矿业集团职工培训中心员工,被告吕某系济宁矿业集团阳城煤矿职工,二人系同事关系。2014年10月26日,被告因回家饲养鸭子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便将家中8万元现金在康雷的办公室(位于济宁市洸河路九九花园的公司)借给了被告吕广伟。被告承诺于2015年2月8日(农历春节)前还清,并在收到钱后,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由当时的担保人陈冉及在场见证人康某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屡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之后联系不上。原、被告因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在《山东法制报》人民法院公告专栏刊登了法院公告,向被告吕某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广伟向原告汪某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立案时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在案件送达过程中交纳了公告费,因该费用系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向法院起诉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理应由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是对其实体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卫华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瑟人民陪审员  赵方正人民陪审员  赵树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