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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岸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岸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岸平,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岸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冯岸平在开平市龙胜镇邮政储蓄银行侧边报亭前,因怀疑被害人苏某1诅咒其母亲,遂持木某将苏某1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苏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1日10时许,民警在开平市龙胜镇冈咀村榕树头附近抓获被告人冯岸平。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岸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岸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木某(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岸平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岸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冯岸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二、缴获被告人冯岸平的木棍1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