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鸿远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戚恩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鸿远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戚恩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766号原告: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8076号。法定代表人杨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和胜,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蕾,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鸿远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冠福大厦903。法定代表人:刘自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文,职员。被告:戚恩源,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鸿远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戚恩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天津市惠通海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