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王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63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负责人:刘爱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文坤、石榴,系该行职工。被告:王胜,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显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