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段宝章与沈继廷、张永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宝章,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985号原告:段宝章,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继廷,男,汉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张永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郭宝民,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金恒信节能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文建,枣强县城富强北路190号。被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旭光。原告段宝章与被告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宝章自愿撤回对被告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宝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宝章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