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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380陈志强与昌笃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昌笃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380号原告:陈志强,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昌笃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昌笃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陈志强承担。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