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宋士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玲,宋士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玲玲,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宋士武,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刘玲玲与宋士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且下落不明,并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