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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成伟诉刘颜华、王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伟,刘颜华,王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031号原告:贾成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颜华,男,汉族,私企业主。被告:王晶,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伟诉被告刘颜华、王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原告贾成伟负担。审判员  岳大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