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珊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汇金世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珊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更81号罪犯唐茂林,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巴州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茂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五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唐茂林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茂林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累计获得3个表扬。同时查明罪犯唐茂林于2017年3月3日缴罚金5000元,财产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该犯减刑综合材料、全区全体民警关于对该犯提请减刑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自我总结、改造计划、犯罪小组历次评审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台账记录、监狱历年评审鉴定表、改造奖励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茂林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茂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伯梅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辜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