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树亚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亚,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470号原告:李树亚,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7号1-2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川滇路段。负责人:刘家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树亚与被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树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78元,由原告李树亚负担。审判员 何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佳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