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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喜、卞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红喜,卞婷,王庆生,金春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685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善志、徐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红喜,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被告:卞婷,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被告:王庆生,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被告:金春芹,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喜、卞婷、王庆生、金春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关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雪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