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咸印奎与孙宝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印奎,孙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72号申请执行人:咸印奎,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宝中(曾用名孙小宝),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咸印奎与被执行人孙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7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印奎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宝中给付人民币21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孙宝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宝中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宝中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了被执行人孙宝中有位于新沂市室,但是该房产已经被另案查封,且在中国银行有抵押贷款。5、2017年6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6、2017年6月8日,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落实其财产信息。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孙宝中名下除了已被抵押并另案查封的房产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已被另案查封的抵押房产,故本案在审限内暂不能实际执结完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咸印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