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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荣华与刘凡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华,刘凡海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962号原告:蒋荣华,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浩然(特别授权),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凡海,男,1961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蒋荣华与被告刘凡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浩然、被告刘凡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荣华于2017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荣华负担。审判员  段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