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荣华与刘凡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华,刘凡海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962号原告:蒋荣华,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浩然(特别授权),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凡海,男,1961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蒋荣华与被告刘凡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浩然、被告刘凡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荣华于2017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荣华负担。审判员 段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