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王化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王化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13号原告王德才,男。被告王化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才诉被告王化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化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