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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王化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王化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513号原告王德才,男。被告王化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才诉被告王化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化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莹洁 搜索“”